在過去處理大大小小不同的客戶申請的時候,不時都會聽到客戶查詢到底作為一個 第88條 慈善團體的董事,能否「出糧」予自己,如果不能的話又怎樣可以讓自己生存下來。
一般而言,在申請成為慈善團體的時候,稅務局都會有一系列的規程要求,當中就是董事及管理成員不能擔任有薪的職位,亦不能收受利益,遇上利益衝突的時候也需要申報,但到底有沒有例外的呢?幾經查證,終於得到以下的答覆:
在特殊情況下,一個慈善團體可以就個別董事的支薪安排與稅局討論,討論的原則如下:
一) 有關人士須具備其獨有專業資格、資歷 (如學校校長)
二) 支薪安排的合理性
三) 所支薪金屬於合理水平
四) 受薪的董事須避席相關薪酬討論
五) 須在規管文書上清楚撰寫有關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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